恶势力构成条件及律师辩护

作者:张永华  发布时间:2024-06-06 07:27:31 点击数:
导读:(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经济犯罪专业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犯罪辩护和诈骗

(本文作者张永华律师,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刑事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金融犯罪案件律师,经济犯罪专业刑事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刑事辩护、职务犯罪辩护律师、民营企业家犯罪辩护和诈骗罪辩护。与辩护律师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合同诈骗罪、虚拟数字货币犯罪、金融经济犯罪系列案件)

目 录

一、恶势力构成条件及认定依据    

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的特征是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区分的关键标志  

三、“软暴力”在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结语:刑事律师对恶势力案件的辩护        

正文

一、恶势力构成条件及认定依据

两高两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指导意见》”)和2019年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9意见》”)规定了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关恶势力的构成条件。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以上是恶势力的构成条件,为《2018指导意见》第14条所规定,《2019意见》第4条的规定与之一致。

恶势力的成员要求:第一,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第二,对于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两类,第一是主要实施的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第二为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上恶势力主要实施的犯罪活动和伴随实施的犯罪活动的区别是,仅有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恶势力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特别要求。《2019意见》规定,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1次犯罪活动。另外对于反复实施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1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第9条)

二、“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是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区分的关键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朱和庆、周川和李梦龙三位法官2019年6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对恶势力犯罪的构成条件中的“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了明确结论。

三位法官认为,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演化、递进的过程。“恶势力”团伙演变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最后到最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对恶势力犯罪性质的认定需要参考“恶”与“黑”的演进关系和内在联系。涉黑案件需要“形成非法影响、谋求强势地位”的意图,行为人除了获取不法利益外,还有通过不断累积的非法影响、日益巩固的强势地位攫取不法利益,壮大自身实力,最终形成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的外在表现。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意图相比,在程度上有一定差异的是,恶势力犯罪表征于外的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该文认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一特征是区分恶势力和普通共同犯罪团伙的关键标志。

三、“软暴力”在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恶势力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这里的“其它手段”通常解释为包括“软暴力”。《2018指导意见》第17条专门规定了黑恶势力采取“软暴力”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软暴力”在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中究竟处于什么地位?黑恶犯罪案件中,更多的表现为,既有暴力手段,也包括行为人在威慑的前提下,进行谈判、协商、滋扰、聚众哄闹等非暴力手段。但是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也遇到犯罪过程中暴力手段并不突出,反而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的恶势力案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

 刑事律师认为,所谓恶势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以暴力性手段为主要犯罪手段。虽然“软暴力”也是这些案件中的常见手段,但是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中,应以暴力性手段为主,而以“软暴力”为补充手段。如果暴力性手段不明显,应不成立恶势力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比如我们遇到过有的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指控10多起违法发放贷、“软暴力”催收的违法犯罪事实,连一起打人、暴力威胁、斗殴的暴力性行为都没有,如果认定“主要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手段”,显然拔高了暴力程度,与司法解释的本意相违背。

四、结语:刑事律师对恶势力案件的辩护

刑事律师对恶势力案件的辩护,应围绕恶势力的法定构成条件。那种认为一旦出现团伙犯罪,就轻易认定恶势力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主要应围绕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展开。恶势力犯罪性质的认定需要参考“恶”与“黑”的演进关系。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是恶势力与普通共同犯罪团伙区分的关键标志,也是律师辩护的火力点。

以上是个人观点,欢迎方家批评、指正。(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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