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精神病人因邻里纠纷伤人涉刑,盈科律师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化恩怨

作者:陶海洋、陶海洋  发布时间:2024-05-31 12:03:21 点击数:
导读:本案是刑事律师的成功案例。通过庭审,李某认识到其存在被行政拘留的风险,庭审结束后,李某一改先前的态度,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之下,出具了谅解书,苗某亦撤销行政诉讼,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引言

苗某因“故意伤害”一案,被某市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开庭审理时苗某当庭认罪认罚,在一审期间,司法机关多次组织苗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调解未果,双方及双方家属之间积怨颇深、矛盾愈来愈重。接到一审判决后,苗某不服提起上诉,家属决定在二审阶段委托陶海洋律师团队办理该案。

二审期间,辩护人通过另行提起行政诉讼“以打促和”促成被害人李某与苗某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同时为防范患有精神疾病的苗某回归社会后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制定详细可行的防控方案,使双方矛盾得以化解。最终,苗某被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下达同日,被羁押长达九个月的苗某从看守所释放。辩护人凭借敬业、勤业、专业的精神与法律素养实现了有效辩护的同时,更是为从源头上化解苗某与李某之间的重大矛盾注入了专业力量。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苗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吵,之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李某手臂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苗某的车辆玻璃亦在冲突中损坏。苗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经司法机关鉴定,案发时苗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2023年8月,苗某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羁押在当地看守所。2024年1月,某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苗某有期徒刑一年,苗某不服,提起上诉。

该案本质上是因邻里琐事引起的矛盾纠纷,本着“化解矛盾促和谐”的理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都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然而被害人一方坚决不接受赔偿、不出具谅解书,并要求司法机关严惩苗某!长期拉锯之下,被告人及其家属也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抵触情绪,双方均不肯退让。一方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另一方是存在诸多从轻量刑情节及可能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如何有效化解双方社会矛盾,同时又能防范被告人踏入社会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成为办理好本案的重中之重。

二、据理力争、“以打促和”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多次前往案发地点进行查看,并调取监控视频逐帧观看,发现证人赵某、钱某所作证言有明显逻辑漏洞,与现场周围情况、监控视频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辩护人认为李某对于苗某车窗玻璃被损坏应负有责任,李某应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被处以行政拘留,某市公安机关向李某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辩护人遂与苗某及家属商定,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某市公安机关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此给李某施加压力,促进案件双方摒弃前嫌。经过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庭审,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某市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在案事实不符,李某应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行为,法院极有可能判决某市公安机关败诉。通过庭审,李某认识到其存在被行政拘留的风险,庭审结束后,李某一改先前的态度,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之下,出具了谅解书,苗某亦撤销行政诉讼,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三、针对苗某回归社会可能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制定切实可行防控方案

由于苗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状态极其不稳定,曾在案发前两次向李某家阳台、车库投掷装有汽油的瓶子,存在极大的暴力倾向,并且经常性的侮辱、辱骂李某,这也是邻里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如其回归社会极有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辩护人从社会关系修复和人道主义关怀角度提出对苗某从轻处罚的主张,并制定详细可行的防控方案,指导苗某家属做好防控措施、联系精神疾病医院随时准备接收苗某入院管控、治疗,并将防控方案递交二审法院。另,依据相关政策规定,苗某系政府机关退休人员,如适用缓刑还将保留其大部分退休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使其今后的生活、医疗有相应的经济保障。

四、裁判结果

2024年5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苗某被羁押九个多月,终获自由,家属也即刻带其前往当地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检查和治疗。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提高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水平。”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可能是“天大的事情”,处理不当容易埋下隐患或者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恶性事件。轻伤害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关系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本案中,辩护人怀拳拳之心,践濯濯之行,立足于案件全貌,多角度推进案件进程,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协助其化解了积怨已久的邻里矛盾纠纷,更是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有效防范患有精神疾病的苗某回归社会后可能造成的不稳定因素。二审法院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上,兼顾了对苗某特殊情况的照顾和对李某精神、物质需求的抚慰,作出了践行法院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判决结果,切实落实“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五、律师介绍

陶海洋律师,盈科中国区董事会董事、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北京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专家讲师团成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

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从事多年公安刑侦、经侦工作,并具有在国企从事审计、项目管理经验,对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及企业刑事合规具有丰富的办理经验。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一系列无罪辩护、二审改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成功案例,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央企刑事常年法律顾问。

韦晚婷律师,自工作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刑民交叉案件代理。办理了多起在地方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善于在处理法律问题时通过刑、民多措并举,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上一篇:义乌鹦鹉案辩护记:认罪认罚无出路,依法抗争方出头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