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体制下,刑事律师如何促使重大刑事案件检察院不批捕?

作者:田帅  发布时间:2024-05-31 11:33:24 点击数:
导读:捕诉合一,就是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在目前检察院捕诉合一体制下,批捕意味着大概率会起诉,所以,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重大刑事案件更

      捕诉合一,就是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在目前检察院捕诉合一体制下,批捕意味着大概率会起诉,所以,促使检察院不批捕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重大刑事案件更是如此!

      一、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率

      202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念与实践”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依法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案件不捕率从2019的22%上升至2023年的4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不批捕率在上升。笔者根据十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轻微刑事案件容易不批捕,但重大刑事案件不批捕仍然很难。

      二、以最近办理的重大合同诈骗案为例

我最近六七年办理了一两百个刑事案件,其中有不少是重大刑事案件,批捕的多,不捕的少。我和同事刚刚办理的合同诈骗案,涉及金额七八千万元,我就介绍一下辩护经验。

嫌疑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过多次会见,我对案件有了大致了解,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三天后公安机关不予取保,遂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我和同事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批捕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除了阐述案件事实以外,着重论证王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本案应属于商事经济纠纷的范畴,王某某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王某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本案的涉案款项属于股权投资款,据王某某陈述,公司的所有投资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并且公司之前已经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其次,王某某没有欺诈行为,没有导致投资人(即报案人)李某某陷入错误认识。据王某某所述,投资人李某某一直清晰地知晓自己投资的钱是股权投资款,并且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宜。王某某也会将公司每月的运营报告发给李某某,运营报告内容为公司资金使用情况、人员情况、技术情况等。另外,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投资协议可以证明李某某的股权投资事宜。再次,2022年2月12日后,牌照被国外官方收回,王某某仍在处理善后事宜,并未逃跑,这也说明本案不属于合同诈骗,否则,王某某早已逃跑。最后,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本案中,侦查机关混淆了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模糊了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两种相似行为。在经济交往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综上所述,王某某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提交法律意见书是律师的常规做法,但我认为还不够,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高检察机关不批捕的可能性。

      第一,促使检察官提审嫌疑人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刑事立案并予以拘留,说明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的嫌疑。大家都知道,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在搜集证据时可能会有意无意忽略无罪证据。为了让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提审讯问嫌疑人是最好的方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我所代理的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七八千万元,并且具有涉外因素,是否批捕对王某某有重大影响,为使检察官全面充分了解案情,我以嫌疑人的名义写了一份提审申请书,让嫌疑人签字,我提交给检察官。我在和检察官的电话沟通中得知,承办人比较负责,去提审了嫌疑人。

      第二,提交新证据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正确惩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提交新证据就是让承办人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本案中,我和同事提交了将近500页的证据,证明本案属于股权投资纠纷,而不是合同诈骗。除此之外,如果案件中有非法取证行为,律师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告。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都必须注意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及时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如果排除非法证据,则会动摇检察官的内心确认,案件事实无法确认,则批捕的基础就不复存在。检察机关不批捕,律师阶段性辩护目标就达到了。

      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要防止冤假错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二十七条:“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捕或者错不捕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例如,在最近全国上下关注的马树山举报县委领导被逮捕公诉事件,河北省纪委监委等部门工作组,依纪依法开展了全面调查核查。发现迁西县检察院错误作出批捕决定,错误提起公诉,未严格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已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每一个执法办案人员的终生追求和重大责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要注意在审查逮捕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作者简介

田帅,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专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多起案件取得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取保候审等辩护效果。如张某职务侵占案法院判决无罪;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检察院撤回起诉等。其中,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入选中律评20202021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此外,某跨国电信诈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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